四个等级、业主可查,上海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能评价“打分”了
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11月4日消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落实…
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微信公众号11月4日消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落实、行业协同、专家支撑”的架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综合评价由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运营能力、项目物业服务、社区协同配合等方面组成,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制。综合评价标准的初始分值100分,其中企业信用评价35分、企业运营能力25分、项目物业服务25分、社区协同配合15分。
综合评价采用评价等级制。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评价标准的最终分值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排序前10%(含)的,为Ⅰ级;排序10%至50%(含)的,为Ⅱ级;排序50%至90%(含)的,为Ⅲ级;排序后10%的,为Ⅳ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信用评价为D级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综合评价等级认定为Ⅳ级,不参与排序。
综合评价采用实时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制度,定期评价以自然年度为评价周期,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信息归集期,3月31日前通过市物业监管平台完成上一评价年度的初步评价、异议处理、结果公开等评价工作。
同时,上海市依托市物业监管平台将建立“一企一档”全生命周期档案,将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资料统一归档,确保全过程可追溯。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可通过市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评价结果。
而《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执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业能力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落实、行业负责”的架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执业能力评价由守法合规、基础能力、服务效能、社区协同等方面组成,采用百分制量化计分制。评价标准的初始分值100分,其中守法合规30分、基础能力30分、服务效能30分、社区协同10分。
执业能力评价采用评价等级制。根据评价得分,上海市项目负责人执业能力评价的最终分值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划分为A+、A、A-、B四个等级:评价分值90分(含)以上,为A+级;评价分值75分(含)至90分,为A级;评价分值60分(含)至75分,为A-级;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为B级。项目负责人存在在管项目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特别严重不良信息情形的或者虚报物业服务经历、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评价等级认定为B级。
同样,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可通过市房屋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评价结果。
对于评价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镇、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将执业能力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委派项目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依法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的岗位聘任、职级晋升和薪酬核定等事项;(三)优化其在管项目的日常巡检和行政检查方式和频次。
对于评价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镇实施以下分类监管与指导:(一)约谈项目负责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和专项检查频次。
原文出处:澎湃新闻 (本文由聚合程序自动采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